《劳动合同法》在公布之前的多次修订中,一直充满了争议和非议,可以说是已经让人们投入了很多的眼球数量,更有大跌眼界之谈。欧洲商会、北美商会等外资商会以撤资相威胁,要求修改草案中的部分界定来满足他们的一定条件的意愿。如此种种,都已成为过眼烟云,现在实实在在的《劳动合同法》在议论纷纷出台了,这才是一个真真正正的问题,新法出台如何实施、怎样实施、会有何种结果,反倒应该成为大家关注的话题。
《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很多人的新忧虑产生了,而且很快的在社会上,这种忧虑成为了现实。华为集团把那种原本是未雨绸缪的杞人忧天变成了一个摆在大家面前的不争事实,华为为了寻找企业发展的出路,提出在《劳动合同法》的约束下,所有员工要主动辞职,然后按照能力和素养的关系,重新竞聘上岗。现有的实践表明,原来保护劳动者利益的一些照顾弱势条款,怎么突然成了资本家所信誓旦旦的武器,一种以退为进的方式让资本家有了重新占据劳动力市场或人力市场的攫取资源的主动权。
说议会立法也好,政府立法也罢,要是一个开放社会和民主政体,一般来说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建立一种良好的社会秩序,提供稳固的交易原则,维持可预期的调整规范。这个过程中,要实现这些目的的最主要的方式是界定产权。产权,除了在历史进化过程中自生自发形成的之外,其他的市场秩序所需要的一切规范,都有待于借助国家的力量来界定产权,而是的经济存量和经济流保持最大。《劳动合同法》中保护弱势群体的有关条款,这些过程目的是在没有完善的市场经济和法治基础上,保护新界定产权的一种方式。整个《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和意义,也是在市场经济的劳动关系和合同关系中,明确的界定产权,以进一步的减少交易成本而诱发的一种强制型制度变迁。
在中国的这个政治系统之中,法治和市场经济都不是太完备,对等和公正的市场运行逻辑没有建立,因此,整个市场过程是一个不充分的经济环境,信息不对称导致交易成本上升,监督费用的存在,使得劳动雇佣双方的产权界定成为一个首要的条件。不管是在中国还是在市场经济充分的地方,都存在这样的问题,企业的规模因此在科斯的制度经济学范畴中只能是有限的,这就是企业的性质,交易费用降低也是一个边际效用递减的过程。联合产权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经济流的存量,这样可以增加交易的边际收益。在任何地方,对于新制度经济学来说,界定产权都要对三个要素非常重视,而且是不可或缺,那就是国家、利益集团和意识形态。中国的《劳动合同法》出台后产生的问题,就是一个在意识形态约束力不强的情况下,劳动者还没有建立起自己的利益集团来表达自己的利益主张和要求的情况下的一种国家、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三方博弈。
国家作为一个中立的制度机制,在整个社会过程中,要维持一种动态的平衡,这种平衡要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社会需求和社会公正。在经济发展中,国家既是一个推动力,也是一个衰败的原因。在界定产权的过程中,国家要是经济的推动力,那么它的角色必须限定在未界定的公共领域空间内的资源。中国政府试图要么去做了,可是在界定劳动关系的时候,却阻碍了雇佣劳动双方的自主权利,也就是将原来的基本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一些以界定产权打破了,这样整个的雇佣劳动双方要在产权过渡过程中,重新的分配权利,而这个利益的分配过程,是一个力量竞争和抗衡的过程,劳动者因为没有自己的利益表达机制和强大的利益集团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就会在这个产权界定过程中,丧失了保护自己能力而产权被侵夺。这个理论在华为的身上得到了验证。
这次的三方博弈中,劳动者的利益和主张没有自我的要求表现出来,而是通过一些自认为使代表劳动者利益的其他方式来表达,这个博弈过程中,弱势群体的利益没有成为立法过程中界定产权的主要根由,最后他们的产权只能通过国家这个中立的机制来得到一定的平衡,但是完全依赖或者依靠这个参与博弈的一方来说,这三足鼎立变成了对峙的局面,很快劳动者的利益被吞噬在了政府的自我利益之中。从法经济学的法理基础来说,这个过程中的效率的保证就成为了一种产权虚置的过程,产权虚置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就没有保证,市场不充分的情况下的产权交易过程,就会增加交易成本,提高交易费用,减少交易过程的信息对称的可能性。现有的《劳动合同法》保护弱势的条款,在法经济学的视角中,都给雇佣双方增加了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期性,因此双方的监督费用和信息获取费用增加,在国家通过强制力界定产权过程中,在重新分配公共领域的经济资源和剖清产权关系进程中,破坏了充分市场,让整个交易的社会成本增加,总的边际效用递减和边际收益缺失。
因此,我个人认为,在三方博弈过程中,缺乏了劳动者自我利益表达的途径和通道的时候,在产权界定过程中,重新的配置,会带来产权的不清晰和交易费用的变化,进而总的社会成本增加。法经济学的视角来看,这种《劳动合同法》的法理基础在缺乏程序和实体的正义的前提下,是没有多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这种试图保护劳动者自身产权的保护条款,反倒使成为了下一步继续界定产权和保护产权的引子,这样陷入了一个无限界定的过程中,使法律本身和国家成为一个导致经济衰败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