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遭“富士康”天价索赔案
来龙去脉
今年6月15日,《第一财经日报》在C5版头条发表了
《富士康员工:机器罚你站12小时》
一文,台湾首富郭台铭所控制的鸿海旗下子公司认为该篇报道失实,以名誉侵权为由,
向《第一财经日报》两名记者提出总额3000万元索赔
,并要求法院查封、两记者的个人财产。8月30日,
富士康决定把索赔额降为1元人民币
,并追加第一财经日报社为被告。
聚焦诉讼案
原告:
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第一财经日报》编委翁宝、记者王佑、《第一财经日报》报社
诉讼缘由:
名誉侵权纠纷
诉讼请求:
3000万天价索赔降为1元
事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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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日]一财经日报与富士康发联合声明诉讼撤消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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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0日]富士康诉记者侵权案索赔降为1元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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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0日]国际记者组织请求苹果向富士康施压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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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0日]深圳中院称诉讼案程序上无误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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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9日]富士康首发声明:99%员工都是健康的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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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9日]两名被诉记者博客日访问量破百万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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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记者报道富士康案遭3000万索赔
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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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8日]苹果公布调查结果:未强制加班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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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3日]富士康回击媒体记者资产遭冻结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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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富士康否认违反劳动法 指责报道不实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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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5日]第一财经报道:富士康血汗工厂黑幕
06-15
当事方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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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总编秦朔:我们对官司有相当的信心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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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记者王佑:我不会改变对新闻的执着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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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编委翁宝:这是媒体业的911事件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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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声明:保留对富士康反诉权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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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将诉讼进行到底 否认受到苹果施压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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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首发声明:公司员工99%健康强壮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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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我们拿榔头的比不过拿笔杆的
08-31
被告简介
王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
无论如何我会坚持下去,作为一名记者我第一次强烈的感到了社会所赐予它的力量,虽然记者似乎手无寸铁,却可以为民生仗义执言
[听她说...]
翁宝:第一财经日报编委
从我们来说,这个社会有一个最起码的良知底线,对媒体从业者从业权利尊重的底线,我们只不过是站起来捍卫这个底线而已
[听他说...]
第一财经是中国第二大传媒集团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旗下媒体品牌。目前,第一财经是国内唯一一家集广播、电视、日报、网站、杂志于一体的中国专业财经媒体品牌。
原告简介
鸿海集团董事长郭台铭
1950出生;这位曾经四次蝉联《福布斯》杂志“台湾科技首富”在1974年,其公司规模不过30万元台币。
[详细]
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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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时报:富士康案记者联名指法律保护不力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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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et:同行揭密一元求解 富士康临客户转移危机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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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鸿海称报道歪曲事实状告属单纯法律事件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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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晚报:富士康索赔案昨深夜发生戏剧性变化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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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晚报:深圳中院解冻记者财产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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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晚报:富士康获赔多少都捐给慈善机构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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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富士康案双方互发炮弹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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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富士康三千万索赔陡减为1元
08-31
业界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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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克丽:忠告同行 谈富士康起诉记者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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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钢:诉讼对象最后可能只是第一财经日报社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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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北陵:起诉记者天价索赔案未尝不是好事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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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香成:媒体应冷静看待富士康起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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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家牛文文:企业商业伦理成社会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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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新生:试看天价赔偿案如何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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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世界总裁刘九如:我的三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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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丰昌、邱敏:三问富士康天价索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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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学凌:翁宝你如果退缩就是新闻界的耻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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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学院教授贺卫方:一财败诉可能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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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寒冰:3000万减到1还是3000万
08-31
网友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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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读者:法院冻结记者财产并非于法无据
08-31
记者在自己报纸上发表文章是一种职务行为,是受报社委托的,所以诉讼对象是完全错误的。另外...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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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认为: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的报道侵犯了富士康名誉权吗?
侵权
没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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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认为:此案最可能的结果是?
富士康败诉
记者败诉
双方和解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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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运河在线:
我觉得富士康公司的途径是对的。他一没有找政府或者宣传部施压,二没有找黑社会威胁。稿件在于法律是否能公正处理。
“富士康”案本网论坛热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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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论述
富士康的兴讼权应该得到尊重
我们从感情上不喜欢甚至厌恶“富士康”的行为,但是“富士康”是依从法律程序提起诉讼的,而我们如果要建设法治国家,那就必须承认并保护这种兴讼权。哪怕“富士康”全然是罔顾事实和背离民意,那么我们仍然有理由相信,司法中的程序正义将会有效保护被告的权益。
富士康事件怎不见政府和工会的身影
在富士康的“纷争”中,奇怪的是既看不到政府劳动管理部门和工会的身影,也没有听到他们的声音。不知道这两个极其重要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者和“职工之家”有什么难处,失形失声。
富士康案暴露司法解释重大缺陷
严格分析,这一司法解释在表述上的确存在明显的逻辑矛盾。因为从文字表达看,这个解答确立了“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的原则,即不管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是何关系,都主要根据原告的起诉来确定被告。但事实上,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之间至少存在两种关系...
媒体侵权案不断上升 新闻侵权不容忽视
近年来,随着媒体新闻侵权案件的不断上升,律师在这类案件中的重要作用日益显现出来。据北京律协传媒与新闻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任丽颖律师介绍,该委员会计划出版一本以媒体新闻侵权案例为核心的专业书,帮助新闻媒体寻求规避新闻侵权法律风险的对策。
热论之后的冷思考
·我国现有法律对新闻记者的保护非常弱,“富士康”财大气粗打压记者,如此下去全社会最终失去的不是几个记者的话语权,而是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个案的意义,就在于可以促进法律完善,将新闻从业者的保护提升到法律的高度。
·它暴露了我国劳工权益保障的监督乏力。当鸿富锦的员工利益遭受损害时,地方政府劳动监察部门的表现似乎不佳。
·中国目前的记者协会更多的是要求记者不要收红包、要维护国家的利益等,其实,中国记者协会可以为此类事件成立一个第三方的调查组,把事实本身都客观、公正地调查清楚。
·如果媒体在事实真相未搞清楚前,一边倒,对媒体本身是一个伤害。
·它也将促进新闻从业人员提高素质。两记者遭到起诉也以一种极端的方式再次提醒从业人员,新闻采编一定要坚持真实原则,同时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以减少失误,避免官司缠身。
制作:孙铭